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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将出台行政许可监督条例 禁止变相设置门槛

    www.zjcsc.org更新日期:2014-05-16 10:41点击:443次来源:新快报(广州)

    新快报讯 通讯员任宣报道 广东针对行政许可行为的首部省级监管条例最快有望在本月底通过。省人大昨日对《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表决前评估,其间曝光的最新草案稿显示,行政许可存在范围不仅将被划定“高压线”,以备案、年检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也被明文禁止。

    登记也是行政许可

    或被立法禁止

    此次立法宗旨之一在于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设定,尽量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权。草案修改二稿列举了五种情形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或服务方式能有效解决的,以及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有效管理的。

    与上位法即行政许可法相比,广东立法的措辞更为严厉。上位法对前述情形的规定是“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而广东版直接要求“不得设定”,而且最后一种情形为广东自主增加的。

    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较早前提醒,除了规范行政许可本身以外,还要警惕变相设定许可。为此,草案稿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行为属于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同样不被允许。该条款得到多位与会者认同。

    删除撤销行政许可条款

    专家意见不一

    草案修改二稿删除了对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条款,对此与会者意见不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嵩建议保留该条款,否则令人误解,以为行政机关只会不断设定新的行政许可,不会撤销不恰当的许可。

    徐嵩举例称,某小食店申请卫生证、排污证后,店主因生意不景气结业走人,但并未注销证照。店面重新出租后,新店主却不能在同一店址上重复办证,无法开门做生意。

    “有些行政许可还有数量限制,取消撤销授权会不会导致‘僵尸’主体占据资源却不作为、新主体无法进入市场呢?”徐嵩反问。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蓝燕霞持不同意见,认为颁布行政许可是在向市场主体赋权,本身不是坏事,即使不撤销影响也不很大。相反,她建议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限权为主,授权则要谨慎,以免其滥用撤销权。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专家建议细化


    对行政机关可能的违法行为,草案设置了大量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大过等,但如何弥补市场主体因此遭受的损失?多位专家认为这是草案缺失的部分。

    “比如逾期未颁发行政许可,草案对责任人有处罚,但是企业是否要申请重办,还是更大胆地假定逾期视为自动获得许可?草案对他们的保护还不够充分。”徐嵩称。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忠平同样觉得,公民或法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条例应设计有效的救济制度,在此方面草案仍有细化空间。

    省编办副主任陈华江解释,对于公民和法人的救济制度,计划在另一份文件、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以便更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