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激励新品种创新发展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深度解读
中国绿色时报9月30日报道(记者 蔺皙) 为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强化新品种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侵犯、假冒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植物新品种交易市场秩序,激励创新,促进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胡章翠日前在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时,对《办法》进行了深入解读。
胡章翠介绍,国家林业局认真履行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的职责,积极创新政策机制、夯实发展基础、严格品种授权、依法保护权益、加快转化运用,有效激励了育种创新,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稳步推进,不断取得新成效,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增加,截至2013年底,申请量达1261件,授权量达658件;2014年7月,又授予95件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总数达到753件。近5年,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694件和419件,比前5年分别增长133%和129%。同时,国家林业局不断加大新品种转化应用力度,一批林木、经济林和花卉优良新品种得到了转化运用,有力推动了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促进了林农增收致富。
胡章翠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及时查处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案件。特别是近两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制订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在陕西、河北、山东启动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重点指导开展了美人榆、全红杨等新品种的维权执法工作。行动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同时,国家林业局启动了林业植物授权品种基因图谱数据库建设工作,完成了152个月季品种DNA图谱的测定和建库,为新品种保护执法取证提供技术支撑。
根据《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可以申请司法保护。据统计,截至2013年10月,各级人民法院已审结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24起。
由于林木培育周期长,而且大多是通过无性繁殖进行繁育,易复制,导致一些地方侵权行为频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存在取证难、查处难、成本高等问题,以及行政执法规范尚不完善,执法体系不健全,执法人员不足,执法能力尚待提高,一些新品种侵权和假冒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还比较薄弱。
胡章翠指出,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主题、宽领域、大力度、严处罚的国际化新趋势。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也是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合作交流越来越密切,新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于2008年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年开始部署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领域。《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为了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只有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激励育种者培育更多、更好的优良新品种,才能促进授权品种的转化应用。
《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新品种侵权案件的种类;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辖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案条件,并细化了对案件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和权限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的施行,健全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使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统一,进一步增强了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各地如何认真贯彻落实好《办法》,胡章翠说,一是要认真学习宣传好《办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习掌握好《办法》的重要内容,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执法。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办法》,积极引导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植物新品种,形成良好的新品种保护氛围。二是要严格执行好《办法》。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把《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具体要求落实到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统一尺度,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水平。三是要认真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办法》的实施,按照《办法》的规定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要形成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以侵犯经济林、观赏植物品种权行为为重点,查处一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主动公开查处的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信息,增加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让社会监督《办法》执行,确保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及时得到查处,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