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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假数据 漏洞如何补(走转改·一线调查)

    www.zjcsc.org更新日期:2015-01-22 09:29点击:501次来源:人民网
     近年来,为加大对企业环保措施的监管,实现对大气、水环境的实时监测,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入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已逾百亿元。然而,一些企业从最初的偷排未达标污染物,到现在通过改变监测设备的数据,以逃避环保部门的监测、监管。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实施,其中就有严禁通过伪造检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条款。企业如何“偷数据”?环保部门如何堵漏洞?记者在山东进行了调查。

              

      剑走偏锋 数据造假

      修改企业现场端设备参数,破坏采样系统硬件

      近年来,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越来越大,在环保监测方面构建的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投入已逾百亿元,目的就是加大对污染企业环保措施的监管,实现对大气、水环境的实时监测。

      然而,有些企业不在治理污染上下功夫,而是“剑走偏锋”,在实时监测的情况下搞新型偷排——通过环保监测数据造假,在环保部门眼皮子底下排污。拿山东为例, 2014年,山东多次启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共查处了15家数据造假企业。

      企业的环保监测数据还能造假?这首先得从污染在线监测网络说起。以山东为例,自2007年开始,山东省建设了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内的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由安装在废气、废水重点监管企业等污染源现场的自动监控设施,和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监控软件和设备等组成。

      环保数据造假就出在安装在排污企业内部污染源现场端的自动监控设施上。“根据我们日常检查,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数据造假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10多种手段。”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总工许杨介绍说,一类是通过修改设备工作参数等软件手段造假,比如说实际监测的排放浓度是1000毫克每立方米,在软件计算时加了个0.1的系数,结果就成了100毫克每立方米,不达标的就变成达标了;另一类是通过破坏采样系统等硬件手段造假,比如在设备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等。

      在山东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中,新泰正大热电有限公司、荣成市邱家水产有限公司热电厂等企业就采取了擅自修改监测参数的方式来达到环保数据造假的目的。而被查处的东营一家化工集团则擅自在采样系统上连接稀释管线,现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自动监测数据为每立方米66毫克,人工监测数据为每立方米1180毫克,两者相差约18倍,超标4.9倍。

      制度漏洞 造假之机

      现场端由排污企业投资建设,日常运营公司依赖企业订单

      为什么会出现环保数据造假?据介绍,化工企业污水处理费用每吨一般都会超过5元,更为复杂的污水处理每吨要十几元甚至几十元,如果再算进废气处理,一个规模企业每日治污费用就得数万元甚至高达十几万元。一位环保人士指出,“动动手指,改改监测数据就能降低企业的‘私人成本’,归根到底是排污单位追求经济利益驱使。”

      环保数据造假也存在一定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目前,山东省内排污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由排污企业投资负责,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由排污企业委托专业公司承担。这就让有关排污单位有了可乘之机。按照规定,只有环保部门、专业维护运营公司才能打开监控站房。但从被查处的15家环保数据造假企业中发现,一些企业通过胁迫运营方,获取密码权限或擅自开启站房,修改参数,伪造数据,造成设备无法如实反映排污企业真实排污状况。之所以能够被胁迫,是因为这些专业运营维护公司如果不“合作”,订单可能就没有了。

      对此,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表示,虚假监测数据首先是会误导政府环境管理和决策工作;其次是欺骗社会公众,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再次如果造假得不到应有处罚,就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现象,使守法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还会使其他企业跟风造假。因此,对监测数据造假必须严厉打击。

      既然环保数据能造假,是不是该监测系统就不能用了?“环保部门的人不可能天天24小时在污染企业里盯着,如果环保监测人员走了如何对其监管?”山东省环保厅一位负责人表示,不能因为有个别企业在进行违规操作、环保数据造假而否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搞环保监管也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要逐步去完善,而不是一遇到问题就一棍子打死。

      记者也从多方了解,就山东而言,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升级及完善,系统的运行率和数据准确率不断提高,目前均达到了90%以上。山东省已将该监测系统的自动监测数据广泛应用于综合监管、定期通报、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考核和信息公开等多个方面。

      加重惩戒 动态管控

      建议提高超标排污费标准,开展环境信用评级

      据介绍,按照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破坏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罚款额度甚至比企业一天的治污费用还少,违法成本太低,对排污企业的惩戒作用很弱。对此,有专家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出台更加严厉的措施,比如从抓住之日往前追溯一定时期,补交超标排污费,并按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评估值再予以二次处罚,甚至按照环境犯罪定刑,直接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企业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2014年,山东建立了环保、公安联动查处机制,将符合移交条件的13起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涉案的15名责任人处以5至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从处罚企业整体到追究具体责任人,山东提前一年与新《环保法》接轨,开创了全国此类案件处罚的先河。但是与破坏环境造成的影响相比,这样的处罚力度依然很轻。

      据张波介绍,山东省环保厅对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在山东省境内的运营资格;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除给予顶额罚款外,环保部门不予安排环保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企业限批,并扣减所在市环境管理奖分值,以此调动各市工作积极性,促进省、市形成合力,共同监督企业排污情况和监测数据质量。

      针对企业造假行为越来越隐蔽、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等情况,山东省环保厅组织研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切断主要造假途径,实现设备参数、运行状态和监测数据的“三同时”监控,一旦出现参数异常立即报警并固定造假证据,提高监管效率。目前,动态管控系统已开始在全省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推广使用。

      山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建议,国家应对企业开展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将超标排污、违反环评、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企业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环保部门可对其采取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环保审核事项等惩戒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