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6月9日电 企业私设暗管,将电镀加工作业中产生的含铬、镍、含氰化物等废水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氰化钠、氰化锌等剧毒化学品。9日,记者从江苏常熟法院获悉,该企业负责人游某某和许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本案被告单位江苏顺利拉链有限公司于2006年在常熟市注册成立。被告人游某某、许某某在经营江苏顺利拉链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利益,于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1日期间,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车间二楼建设电镀车间,并在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拉链电镀加工,将加工作业中产生的含铬、镍、含氰化物等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楼下北侧和西侧的集水池,并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至城市污水管道。
同时,在没有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及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情况下,非法将4.55公斤氰化钠、20公斤氰化锌储存于二楼电镀车间内用于电镀生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上述犯罪行为于2014年9月1日被查获。经检测,生产的废水中含有的铬、镍等重金属物质以及含氰化物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游某某、许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被告人游某某、许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另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常熟法院表示,希望通过此案的审判及宣传,提醒相关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以牺牲和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个人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