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有序流动,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城乡之间还存在一些制约生产要素有序流动的关键障碍,亟须深化改革,打通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制度性通道。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近年来,各地持续深化居住制度改革,劳动力市场化供给能力持续增强,户籍对人口有序流动的束缚已有较大改善。但是,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户籍管理向居住服务转变,使进城务工人员“进得去,住得下,生活好”、返乡居民“回得去,留得住,能创业”,实现城乡人口全面有序流动。
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着手解决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等进行顶层设计,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县(区)先行先试基础上,改革积累的经验被吸收到新《土地管理法》并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三块地”改革在全国铺开。“三权分置”制度为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创造了有利条件,下一步改革重点应侧重于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新载体,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信息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尽快落地见效。
加强涉农财政资金改革和金融支农改革。推进涉农财政资金整合,建立完善涉农部门会商协调机制,优化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和执行等环节程序。组织多部门联合绩效评价,构建“责权利”相统一的涉农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体系,提升“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成效,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加大金融支农改革力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和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业农村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城乡融合发展多样化需求。培育多样化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引导金融服务主体下沉服务重心,发展健全完善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融资方式,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直接融资比重,让城乡金融资源充分流动起来,使金融资源要素发挥更大效能。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照该意见提出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九个领域,围绕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民生热点领域,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质量衔接。其次,要缩小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在医疗卫生、公共教育、社会养老、文化服务等领域,消除城乡居民身份差别,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基础设施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客观上要求构建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体制机制,打破城乡基础设施多头管理的条框约束,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首先,建立完善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与建设体制机制。加强城乡规划部门协调联动,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统领作用,将能源、交通、通信、给(排)水、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主要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用途、城乡空间、生态空间等规划相互融合,构建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新的筹资机制、建设机制和管理机制,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在建设上实现统一。其次,加快培育基础设施统一管护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兼顾基础设施“半公共物品”属性,探索可行路径和可复制模式,将适宜市场化的管护服务从政府部门剥离,培育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管护市场主体,建立建设和管护并重、城镇和乡村统一的基础设施管护机制。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投资风险大、生产周期长、增值空间小的产业特点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性战略地位,决定了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农业发展。因此,始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不动摇,构建和完善强农惠农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才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持续加大农业农村投入。坚持“输血”和“造血”并举,在持续加大财政支农、金融支农、社会支农的同时,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巩固提升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性战略地位,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发展动力。
增强人力资本和科技要素支撑。加大农村人力资本投入,鼓励农业科技特派员、技术员返乡创业,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坚持用科技武装和改造传统农业,提高科技在农业育种、节水和生产管理全过程贡献率,让科技提升农业“含金量”。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加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整体谋划,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体系完备、功能多样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构建绿色安全、标准生产、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坚持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生产并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改革加大强农惠农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供给,释放改革红利“乘数效应”,促进城乡加速融合发展。